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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可按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外商可以国外(含港澳台)企业及个人名义购买和按规定租用工业用地。
为鼓励高新尖项目落户我镇,属国内外大公司办的生产性大项目,其地价经镇政府批准,可比同类地价下浮30-50%。
外商投资农业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并给予优惠地价;开发性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除土地使用费可更加从优外,在项目用地期满需续期时,给予优先考虑。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工业园开发由镇政府统筹规划,土地使用权以最优惠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60年,仅用于发展工业企业。
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对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收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可继续按应纳税额最多减至30%征收。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果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上述减征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项目征收的建筑营业税从综合税率中只征3%,带征的所得税等税种给予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建落成投入使用或购买房产从购买之日起免征城市地产税3年。对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凡持有优惠证书的可免征城市房产税5年。
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
属于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事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
其它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的一切手续,镇引进办派专人给予协助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筹建之日起,其用水、用电和生产、生活所需燃料给予优先安排。
投资保障
外商在石湾镇投资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停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在清理债务后,其设备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时,可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外汇管理
石湾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登记,可在镇内有外汇经营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计划外的外汇可不结汇,保留现汇,也可委托银行进入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调剂外汇余缺,用于企业的正常支出。
企业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外商有权按国际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并在批准的经营业员范围内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生产和销售,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以及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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